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英文名称: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缩写为 SFIE(Shanghai Federation of Economics Organizations缩写为 SFEO)。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上海经济类行业协会、专业性协会、经济团体联合组织,以及相关的企业、经济研究单位、大专院校和经济界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为目标,坚持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积极促进以服务经济为导,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共同发展的新型产业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为上海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是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上海产业发展的方针、目标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工业?相关的现代服务业发展。
2、面向全社会,推进产业发展,对本市产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政策、行政和法规、管理体制、科技进步、国际贸易和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行业、企业提供经济、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3、接受政府委托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协助政府推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和转化,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发展。
4、协助政府,对本会的行业协会会员进行指导、服务和协调;组织行业协会的会员,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实施公信证明、推动行业统计和行业协会信息化建设;指导行业协会的会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职称评定、人员培训、展览等工作,推进行业协会的会员职能落实和思想、组织、功能建设。
5、搭建产学研合作和行业技术公共平台,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推进产业自主技术创新和业态创新。合作搭建行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和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6、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发展以品牌引领的优势产业,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7、建立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团体的联系和交流机制,开展中外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协会之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推进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行业协会参与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
8、举办展览、论坛等大型活动,开展产业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9、采集产业经济信息,整理、交流国内外经济信息,编辑出版会刊、会讯和各种经济刊物,建立网站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10、开展区域性经济协作,进行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的信息交流、技术合作、资产重组、经济联合。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建设。
11、开展经济管理人才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
12、组织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活动,推广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成果。
13、搭建企业与政府沟通平台,反映会员诉求;引入仲裁协调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4、开展会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会员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15、开展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党委领导下的协会党建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保证协会组织的社会主义方向。
16、承担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宣传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指导会员自律管理、文化建设、行业标准制定、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编辑出版会刊、会讯,提供信息;组织国内外合作交流、咨询;举办论坛、研讨会、品牌推荐、成果评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授权, 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提前召开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分之三十以上。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等重大事项;
3、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5、制定会费标准;
6、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常务理事、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逾期换届时,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同意。如逾期换届的,期限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审定本会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7、秘书长由会长推荐,经理事会通过;
8、筹备和召集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提前召开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
4、处理会员大会提出的提案;
5、审查接纳新会员和增补理事并审议会员的变动情况;
6、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人选。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但增补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召开书面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主席由会长提名,经与理事会协商产生。主席团成员主要由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和上海部分重点产业、行业的协会现职领导人、经济界知名人士组成。主席团企业成员的条件:企业规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业中具有引领性、代表性;政治素质好,具有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和社会有较重要影响。热心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本会作出较大贡献的。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一人为本会会长,是常设执行主席;另一人从主席团企业成员中推选产生,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二年。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主席团主席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主席团的工作;
2、审议主席团主席、成员的调整增补情况;
3、研讨有关上海产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会会长应是在本市社会及经济领域有较大成就且德高望重的领导或知名人士。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以及驻会会长办公会议;
2、主持驻会会长办公会议,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4、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经秘书处提议,驻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会长提名驻会副会长担任,经驻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专业工作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等作为委员。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确认;
4、向驻会会长办公会议提议机构设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5、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内按工作内容设若干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必须按照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 发生分立、合并的;
4、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9日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第三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