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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健全惩防体系规范行业协会发展的意见
浏览次数:3128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6日

湖北北省民政厅文件
鄂民政发〔2012〕90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

  自2005年省政府颁布《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284号令)以来,我省行业协会得到了长足发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已达到3600多家。这些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结构不合理、行为不规范、作用不突出等问题,特别是政会不分、党政领导兼职、会务不公开等现象,容易滋生腐败。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现根据省委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的要求,就加强我省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要切实做到政会分开。由于政会不分,一些行业协会往往沦为行政主管单位的“二政府”、“小金库”。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切实实行政会分开。要从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等五个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彻底脱钩。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凡兼职的要在2013年底前退出,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由协会根据需要独立决定聘用、管理,公务员辞职或退休三年内不得被聘为工作人员;使用的资产要明确界定产权归属,并进行分割,属于协会的资产要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2013年底前分开并搬离;理顺党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关系,明确界定行政职能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会财务与其他单位分开,单独设立账户,独立建帐。

  2、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政策规定。1995年以来,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发文,明确规定: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2005年,省政府284号令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国家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这一政策。凡已在协会兼任职务的,须在2013年底前提出辞职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领导干部从公职岗位辞职或退休不满3年且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协会任职的,各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不予登记,确因工作需要在行业协会任职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3、要严格控制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确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实际工作需要。项目的确立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省委、省政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无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开展活动,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开展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所需经费不得向会员及评选对象索要、强行摊派。

  4、要清理规范论坛、研讨会。根据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行业协会举办论坛、研讨会,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举办之前,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行业协会接受年检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论坛、研讨会活动的情况。行业协会举办论坛、研讨会,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强制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5、要严格规范收支行为。行业协会不得强制发展会员。会费收取标准,由行业协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收取费用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会费专用收据仅限于收取会费,不得它用。

  6、要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组织机构。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要按时换届,会长、副会长原则上从会员企业负责人中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企业。秘书长必须专职,鼓励通过聘任、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不按时换届,不按规定选举产生协会负责人的,不予换发登记证书,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7、要建立健全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强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地位和会员、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兼任。要建立监事(会)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进行监督的各项制度。监事应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秘书处办公会等会议,对协会各类会议形成的决议、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

  8、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0日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后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9、要主动及时接受年检。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是法定的年检时间。行业协会要按时将上一年的活动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必须出具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10、要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时,要同步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要加大在行业协会组建党组织工作力度,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应成立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引导和带动行业协会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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