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仲裁是经济贸易合同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贸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为了解决经贸纠纷,是否采用仲裁方式,以及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方式的选择,都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仲裁程序快捷灵活。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办案期限短。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协议省略某些程序,如可以放弃答辩期,可以申请提前开庭,还可以协议不开庭。
保护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同意,都不对外公开。
具有国际承认和执行的效力。根据1958年6月联合国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 40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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