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范政府委托行业协会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委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经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资助行业协会等单位受政府部门委托而提供的服务和开展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 委托经费资助的对象原则上是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协会没有能力承担的事项,可直接委托相关咨询或研究机构承担。
第四条 委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以下事项:
1.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热点及难点问题的研究。
2.在收集整理行业数据信息基础上,对行业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部等政府部门。
3.受政府委托开展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托经费的分配应当科学、公正、透明,在项目选择上主要采取协议和招标的方式。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后,发布任务申报通知,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自身能力、行业运行中需要研究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任务和经费申请,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行业协会等单位以前年度任务完成、行业运行等情况,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同意,确定委托任务和资助金额,并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与行业协会等单位签订合同。对于重大研究事项,财政部可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单位和经费额度。
第八条 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财政部批复委托经费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委托经费应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的内容使用,其经费开支范围应为: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其他与委托任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承担委托事项的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委托任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委托经费收回中央财政。
第十一条 委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委托经费全额收回中央财政;三年内不得申报委托经费。
第十二条 委托项目成果的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