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为加强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全国性民间组织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现将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民间组织年度检查、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中的财务审计,是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业务主管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管,抓好落实、抓出实效,通过财务审计,将民间组织的财务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全国性民间组织要认真对待财务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审计单位的审计,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活动情况,通过财务审计,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活动。财务审计完成后,应及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三、为规范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的要求,经公开招标,现已确定15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性民间组织的财务审计单位,全国性民间组织应在此范围内选择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四、鉴于民间组织财务状况的特殊性,为减轻民间组织的经济负担,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即在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规定的审计行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五、全国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具体事宜,由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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