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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锻造企业基本生产条件》修改说明
信息来源:上海市锻造协会 浏览次数:3924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

  《上海锻造企业基本生产条件》是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企业达标的重要依据。主要对以下几处进行了修改和增加新的内容。

  一、对新建锻造企业,增加了严格按照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规(2007)192号文件的规定向上海市锻造协会征询项目建设意见的内容。

  二、在贯彻标准方面,用较新的GB13318-200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替代了原GB13318-1991《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和JB/T6055-1992《锻造车间环境保护导则》。

  三、在上海锻造企业认证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按照生产锻造品种办理专项质量认证,汽车锻件要申办VDA6.1或ISO/TS16949的认证,有条件的锻造企业还应进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内容。

  四、对企业节能降耗提出要求,增加了锻造生产企业必须每年编制节能降耗的计划和措施,并有效地进行实施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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