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公约。
第二条 凡在上海从事焙烤糖制食品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应遵守本行规公约。
第三条 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负责规约的制订、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 产 规 约
第四条 坚持依法生产、合法经营。
生产企业须持工商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方能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坚持文明生产,搞好质量管理。
做到职工持证上岗,产品有标生产,规范工艺操作,实施科学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 自觉执行卫生法规,搞好食品卫生。
做到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全过程从原料采购、验收、配料、调制、烘烤、包装、储存、运输各环节,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都要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防止食品污染、霉变、过期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按照“价格法”,合理、合法地制订产品价格。不以“暴利”、“垄断”、“欺诈”、“低于成本倾销产品”等违法行为来制定价格。确保产品货真价实、质优、量足。
第八条 坚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实现科技兴业,促进烘烤、糖制食品升级换代。
第九条 加强统计。严格执行统计法规。统计数字必须准确、及时。能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商 店 规 约
第十条 坚持合法经商、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接受社会对不正当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 保证经营商品的质量,坚持不卖伪劣商品和霉烂变质、过期商品。实施“我销售、我负责”,搞好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卫生法规。保持店容店貌整洁,现场裱花设专间、专人负责经营,商品陈列丰富整齐,食品容器、工具、包装材料要符合卫生规定。
第十三条 规范服务,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增强职工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实施规范管理,做到礼貌待客、买卖公平。销售商品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卡,同位陈列。
第四章 规 约 管 理
第十四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公平竞争,自觉规范企业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重视人员素质,加强岗前、岗位培训和操作练兵。商店上岗人员做到一懂、三会、五知道,即懂礼貌待客、文明用语、文明服务;会经营、会服务、会算帐和电脑操作;知道经营商品的产地、规格、特点、储存和食用方法。
第十七条 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使产品质量和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突出的单位及法人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进行公开宣传。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消费者来信来访,以及开展明察暗访检查活动,并向会员单位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反的单位采取内部通报、曝光,以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一条 凡不服本协会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本协会组织人员重新调查,再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经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市糖制食品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凡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此行归公约于2001年3月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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