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要求,特制定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的宗旨是依法办事,规范行为;以德凝聚,树立诚信;以规自律,维护秩序。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是为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信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管理的市场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也是本市同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及相关单位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合同。
第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拒绝生产、使用“瘦肉精”和安定等违禁物质;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不使用不合格和霉变、劣质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不使用无饲料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的产品。
第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必须经营符合要求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绝不销售“瘦肉精”和安定等违禁物质;不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饲料标签、无产品合格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不销售劣质和不合格的饲料原料。
第九条 严格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关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设置条件的要求,做好软硬件配备,并加强对产品(商品)质量和药物含量的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不合格商品不销售,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 发现有使用、销售“瘦肉精”和安定等违禁物质的,应及时向本市饲料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在行业内推行质量管理制度和HACCP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加强产品(商品)质量把关,做好产品(商品)留样和质量跟踪;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出厂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饲料标签,饲料标签应符合国家《饲料标签》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制度,兑现服务承诺,做到优质服务;认真对待和处理用户投诉,妥善处理业务纠纷。
第十四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的原则,依据产品(商品)质量和服务的质量、成本(实际成本)、费用(合理费用)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合法、规范地制定价格,取得合法利润。
第十五条 抵制压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接受并主动配合本市饲料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提倡讲求信誉,反对欺诈、哄骗和坑人的不道德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提倡业内同行之间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互通信息、友好协商、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诋毁同行其他企业,不做损人利己、贬低别人、抬高自己的事。
第十九条 抵制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员工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员工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树立爱岗敬业的风范,把员工培养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员工,把企业办成文明企业。
第四章 本行规行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使本行规行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行规行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并将检查和评比情况向协会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对执行行规行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企业,将视情节分别予以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暴光或其他制裁,以维护行规行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 行业内各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行规行约中如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理事会进行协调、仲裁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建议,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均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六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行规行约的解释权属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