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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器械行业行规行约
信息来源: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4056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3日

  为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和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市委、市府“关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行业贯彻监督管理的实际要求,从协会“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基本方针,树立行业的社会形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特制定《上海医疗器械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经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笫二条 基本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各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人民为已任。

  笫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约对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全体会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營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规约由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笫二章 行业准则

  笫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则、法令的规定,依法生产、合法经營,树立行业良好形象,自觉维护正常的生产、经營秩序。

  笫六条 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承担对使用者“安全、有效”的责任,具备并齐全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许证照(如产品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和经營许可证等)。

  第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质量保证体系,贯彻各类体系认证,认真组织实施,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營企业,应当重视科技創新和技术进步,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高新技术医疗产品,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以适应国家医疗卫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严禁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恶意损害、贬低同行企业的形象和商誉;严禁违反物价政策,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

  笫十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營企业,必须建立不良事故报告和产品召回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章 行业规约

  笫十一条 严格遵守生产经營业务活动中各项规约,提倡“诚信经营”,“重合同、守信誉”。坚决制止商业贿赂,反对弄虚作假、恶意倾销、以次冲好、变相提价等不当交易,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商、稅务、财政、银行、政府采购等各项法规。依法工商年鉴,依法納税,各类会計报表真实可靠,不断树立并维护企业良好的信誉等级。

  笫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強自我保护意识。严禁侵犯他人己形成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笫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切实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在生产经營活动中,教育职工努力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一方平安。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职业道德

  笫十六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加強企业基础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營行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笫十七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业务、学技术,提高全体员工素质。为国民健康事业、医疗卫生事业、产业发展、行业兴旺做出努力。

  笫十八条 提倡“八荣八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尊自重、自强自立,争創文明企业、争做文明职工。创导企业文化,不断树立企业形象,建立企业诚信。

  笫十九条 提倡企业团队精神,发扬艰苦創业、团结互助、爱岗敬业、雷历风行的优良作风。争創新业绩,做出新贡献。

  第二十条 提倡以人为本、用户至上。医疗器械是关系到人身生命安全健康的特殊产品,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应尽心尽责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推进本规约的执行,协会常设机构将定期组织检查,做到奖励与处罚、表彰与批评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执行本规约发生争议时,可向协会申请协调。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由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輕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内部通报或相应的制裁。

  第二十三条 执行规约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协会设立监督机构并对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评估和二年一度评选“上海医疗器械诚信企业”的条件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规约实施中发现的不妥之处,会员单位可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适时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所列事项,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时,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并及时修订、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经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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