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参与协商民主、救助困难群众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建设性作用,现就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我市社会治理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全会精神,按照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求,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完善互补、发挥功能机制与营造外部环境并举,以创新体制机制、放宽准入限制、完善扶持政策、改进监管方式、提升作用效能为重点,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具有自纠性、建设性和可持续性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立服务到位、评价引导、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构筑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并重、公益性服务与可持续性运行兼顾、专职人才和兼职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让社会组织有更多的自主权利、更广的发展空间、更强的社会服务能力、更高的治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力争使我市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二、创新社会组织社会服务
3.强化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功能。围绕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积极发挥各种类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三社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让社会组织更好地提供就业援助、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科技文体、养老助残、慈善帮困等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一业多会”,准予“一址多社”,有效避免行业垄断。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资讯、行业评估认证、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涉及行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意见征询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制度。积极培育发展公益志愿、社工服务、文体娱乐和协调管理类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或备案的双轨管理,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不断增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4.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认真落实《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公布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和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组织的能力和购买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进行评审,做到购买服务前有资质审查、服务中有跟踪调查、服务后有绩效评估。
5.发挥社会组织社会治理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社会组织代表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建立党委、人大、政府与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制度,在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的法规、政策、规划前,可运用民主协商机制,征求和听取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复合型社会组织社会各界沟通交流平台的作用,促进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逐步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城市重大公共事务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舆论引导作用,社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要坚持做创新社会治理的舆论引导者,做到正面引导、及时引导,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鼓励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社会矛盾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更多地参与法律咨询、项目评估、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等社会服务。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行使行政性审批和行政性评比等职能,提供任何服务不得带有强制性和垄断性。
6.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外,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并逐步扩大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复合型社会组织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凡经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活动在市域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减少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环节,试行行政审批专员制,审批专员对社会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的申请,依法独立履行受理、审查、核准职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依照授权及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由市民政局对外统一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社会组织等事宜,并牵头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审批。
7.积极培育复合型社会组织。复合型社会组织是由社会各界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功能融合的社会组织联合体。要以现有社会复合主体为基础,确认一批复合型社会组织,在乡镇、街区、社区、行业、楼宇等重点领域,构建一批新的知识类、服务类的复合型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复合型社会组织发展和发挥其枢纽联动作用的工作机制。赋予复合型社会组织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发挥其对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协调指导、合作发展、自治自律和集约服务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复合型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并给予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8.开展公益创投活动。以公益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公益服务项目为载体,鼓励、支持和推动政府、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公益服务资助,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并实现与公益服务生产的有效对接,通过创意投标、资本对接、项目运作、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以及专业咨询与培训,以此来培育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专业度和管理能力提升。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公益积分制度。
9.搭建服务交流平台。完善“杭州市社会组织公益服务活动月”制度,通过社会组织进社区、进校园、进村镇等形式,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公益服务活动。整合相关社会资源,努力搭建社会组织创新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平台。加大媒体宣传力量,弘扬社会公益责任,营造社会支持、关心社会组织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工作典型的宣传,增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荣誉感。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运行体系,探索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中率先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提高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增强社会组织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三、创新社会组织规范运行体系
10.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推进依法自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开放透明、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社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公益性原则,推行服务承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坚持公正性原则,公平公正提供服务,履行职能,规范各类服务收费、发牌认证等活动。
11.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注重推进相关方决策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积极构建协商民主的决策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积分评价制”,健全社会组织成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社会组织品牌建设工作,提升社会组织的形象和公信力。维护社会组织法人地位和章程规定,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乱收费的长效机制。
12.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社会组织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开展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基础培训和专职人才专项培训工作,重点培养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加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从业管理,鼓励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申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职业水平考试,将社会组织会员管理师、社会组织资金劝募师、社会组织项目服务督导师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管理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做好相关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党政机?和事业单位交流锻炼。积极探索在社会组织人才中选拔任用干部。鼓励在杭高校开设社会组织管理专业。
13.完善社会组织就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大学?见习点申报范围,积极吸纳大学生带教培训实习并实现真正就业。利用各类就业引导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拓展和挖掘岗位,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工作,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于吸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组织,可从政府购买服务的角度予以扶持。毕业5年内的本市户籍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举办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允许“零首付”注册,可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补足注册资金。鼓励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保障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志愿者的利益和诉求。
四、创新社会组织扶持培育
14.统筹财政资金进行重点扶持。按照“政府引导、民间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公众监督、社会民众受益”的要求,实施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用作社会组织发展,重点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社会需求初创型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培育、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公益性项目等方面支出。各区、县(市)财政也要安排不少于市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发展。
15.充分发挥基金会筹资功能。通过政府引导,社会、企业、个人捐赠,解决基金会资金来源,成立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积极发挥基金会在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的重要作用,扩大民间社会组织的筹募渠道,支持和引导民间力量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促进民间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引导和支持基金会在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急赈灾以及改善民生、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化品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6.建设社会组织平台基地。发挥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用,市级建立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社会组织服务大楼,区县(市)建立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基层社会组织服务(活动)工作站,社区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社会组织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平台基地以优惠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技术培训、项目孵化、投资融资、宣传推介、管理咨询等支持,发挥各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基地的集聚辐射效应,加快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发展。
17.扩大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监管制度,对重点培育的社会组织按税法规定给予减免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社会组织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给予用电、用气(燃气)、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优惠。为社会组织提供合适的财政收支票据。
18.鼓励社会公益慈善捐赠。鼓励社会公益慈善捐赠,落实符合税法规定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来;鼓励民间资本捐资特定社会事业项目,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体系,让捐资者参与管理,对捐资者授予社会荣誉称号;通过评价激励,鼓励和引导在杭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合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公益事业,探索社会发展项目资金筹措、管理、运营的可持续模式。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相关规定资助社会组织的慈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服务项目。
五、创新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9.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坚持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机统一,建立政府、社会监管与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信用建设、财务审计、行政约谈、分类管理、预警监察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公益慈善项目监督和公众监督,防止诈捐、强行摊派、收受回扣、滥用善款等行为。探索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社会监督员监督管理网络,强化信息报送和投诉举报处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和完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
20.建立信誉评估机制。开展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择优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重视评估结果和品牌社会组织的应用,对认证为复合型社会组织和3A以上等级并认定为区、县(市)以上品牌的社会组织,可作为政府项目招标、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并享有相应优惠政策,努力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品牌社会组织。探索将社会组织信誉建设纳入“信用杭州”建设体系。
21.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22.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提升改造现有市、区县(市)两级社会组织网站和管理系统,围绕社会组织登记审批、资讯发布、年度检查、信用评估、信息披露、行政处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重点提升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着力打造全市统一登记管理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平台和信息公开平台。开发推广电子登记证书。重点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平台,促进信息资源横向共享和纵向汇聚,搭建现代化“一站式”智慧信息平台,确保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发展和运作动态,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推动社会组织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精细化。
23.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民政部门对进入本市范围内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外事部门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市内相关组织开展的合作事项进行备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与其业务范围有联系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市、区县(市)委“两新”工委要牵头抓总,统筹规划,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机关要在社会组织筹备设立、变更登记、年检评估等过程中,指导和督促社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在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抓好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根据社会组织特点,创新组织设置方式,因地制宜设立和调整社会组织党组织,努力实现应建尽建目标。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社会组织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于党组织活动,有经营收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等党组织工作经费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各级财政应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加强在社会组织党建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载体平台等方面的创新实践,激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生机活力。
25.加强社会组织工作力量。坚持本人自愿奉献和能力适应原则,积极选派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去社会组织尤其是复合型社会组织挂职锻炼,视同下基层锻炼,作为干部基层工作经历。积极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在复合型社会组织中的引导作用。
26.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区县(市)两级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配齐配强必需的工作人员,加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27.完善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实和完善组织架构,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牵头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发挥社会组织管理的牵头作用;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订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指导意见和具体目录;财政部门牵头制订并公布年度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订社会组织权益保障等政策;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