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销合同
(适用于分批议价和履行)
合同编号:
甲方(销货方):
乙方(购货方):
乙方因生产经营/工程建设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合同标的
1、价格:每批所供钢材价格参照 当日报价上浮( )/下调( ) 元/吨计算,并以甲方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
2、数量:螺纹钢按 计算,线材按过磅计算,其他钢材按 计算。
3、合同履行期内,每次交易明细见合同附件。
二、合同期限、供货方式和程序
1、本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生产经营所需钢材向甲方购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本合同项下钢材,否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要求赔偿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已供钢材的货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甲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乙方所需钢材;
(2)甲方所提供的钢材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
(3)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以 当日报价为准) %以上的。
3、乙方根据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 天(乙方如因临时情况急需供货,经甲方同意可不受此限制)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产品信息,经甲方确认后,甲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将该钢材送至乙方或乙方指定场所,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
三、交货、验收方式:
1、双方约定钢材交货地点为: ; 方负责送货/提货,运费及吊装费由 承担。
如一方要求变更送货/提货地点时,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得到其确认,运费超出变更前指定交货地点的,超出部分由变更交货地点方承担。但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包括所引起的连锁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如上述变更的通知时间足够办理变更事项的,且承运单位接受变更,交货方应当给予配合,因上述变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变更方承担。如交货方有条件办理变更事项而不予办理的,则由交货方承担不能交货或迟延交货的责任。
2、乙方授权以下工作人员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即为乙方收货。乙方临时安排其他人员收货时,应出示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货,甲方有权拒绝,且由此所发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3、乙方收货后应先验收后使用,如乙方未经验收而直接使用该钢材的,则该钢材视为合格产品。乙方收货后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质量异议书面通知 日内应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
如双方对质量问题存在分歧,则由乙方在 日内书面提出检测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检测要求的 日内作出书面的明确表示,甲方逾期不作书面表示,乙方有权单方面委托检测,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即作为认定质量的依据,甲方无权提出异议。
如双方均确认钢材质量不合格,或者被检测报告确定为不合格的,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吊装费、运费及本批不合格钢材的检测费用,并从不合格产品送达次日起算的 日内换送合格钢材,但不影响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否则,乙方有权从其他渠道进货,并要求甲方承担不能履行交货的违约赔偿责任。
4、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供货,或所供货物不符质量要求,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四、对买卖标的所有权的约定:
乙方收到甲方的钢材后,在尚未付清该钢材款之前,未付款部分钢材所有权仍归甲方,乙方不得使用或转让未付款部分的钢材,也不得将该货转移他处。乙方拖欠货款超过 日 的,甲方有权将未付款部分钢材收回,此次及以前所发生的吊装费、运费均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将所有权尚未转移的钢材擅自转让的,由此获取的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该收益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按甲方每批供货的数量,选择下列第 方式支付货款:
(1)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方供货;
(2)乙方预付 %货款,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的 日内支付余款;
(3)乙方先行向甲方预付本合同总金额的 %款项,甲方每次供货后在该款项后进行扣划;在该款项不足本合同剩余标的金额的 %时,乙方须在 日内将该款项补足到本合同剩余标的金额的 %。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供货。如乙方再逾期 日仍不能补足款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每收到甲方一批货物, 日内支付该批货物的全部款项。由于乙方未付清该批货物全款的,甲方有权暂停对下一批货物供货,且不承担未供货的责任。
(5)另行约定:
2、如乙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钢材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直至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结清货款,并支付以所欠货款为基数的每日 的违约金。
3、本合同履行后,若乙方各批次需求数量总数不足合同数,则乙方应按不足合同数量的部分以每吨 元人民币补偿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则仍须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确认以下各方的联系方式:
甲方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乙方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双方采取上述方式进行联系均为有效,传真需加盖公章,如上述联系内容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通知相对方。如未能及时通知相对方,对于相对方采取上述方式进行联系仍为有效。
八、本合同履行中,如需担保,由甲、乙双方和担保方另行签订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其他约定
十、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双城路803弄11号楼204室。
十一、续约
合同期满,如一方欲续约,须在本合同到期前 日发出书面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合同,否则本合同到期终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